诉讼代表人推选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我们共同推选
作为我方诉讼代表人,参加我方诉 纠纷一案的有关诉讼事宜。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推选人发生效力。
授权权限:推选出的代表人同时为全体推选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权起诉、应诉,参与调解,上诉、申诉,有权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有权委托律师参与诉讼,针对推选人代表及委托律师做出的关于案件的诉讼方案、代理观点、各项意见所带来的的后果,均由全体推选人承担。
授权期限:自推选之日起至本案审结之日止。
以上均系我们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我们予以认可并同意。
推选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诉讼代表人推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