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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包工程不可取 工伤保险责任需承担
  发布时间:2023-01-30 17:19:54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A公司作为分包人与B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负责承担某河道治理工程项目,之后A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张某某,张某某找到崔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崔某某安排第三人李某驾驶工地车辆负责接送工人上下班的工作。

某日,李某驾驶工地车辆为中午下班提前准备时在调头过程中,掉入施工现场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深坑中受伤,后经诊断为:胸椎爆裂性骨折、肋骨骨折等多处损伤。李某向人力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力社保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所受损伤属于工伤。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三人李某在原告A公司承包的工地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分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A公司将承包的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张某某,按照上述规定应该由A公司对李某的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对于非法转包尤其是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势必会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存在建筑工程安全风险,所以国家明令禁止,对于非法转包的涉事企业、个人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开展各项建筑活动都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并且在施工过程中也要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切实保障用工安全,避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施工。

撰稿:郑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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