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及其子小严在法院的生效判决中对案外人吴某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严某、汪某之间曾系翁媳关系,严某在其儿子小严与汪某离婚后一周便将房屋卖予汪某。债权人李某认为严某与汪某之间系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对李某的债务。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严某与汪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在李某与案外人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严某父子对吴某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李某申请执行,仅执行到位部分款项。后李某经多方了解,得知涉案房屋已被严某转让给了前儿媳汪某,且已变更登记至汪某名下。李某认为严某、汪某之间曾系翁媳关系,严某在其儿子小严与汪某离婚后一周便将房屋卖予汪某,存在恶意转让,逃避债务的事实。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严某与汪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严某仅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捺印,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且在诉讼过程中,在双方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己方主张的情况下,严某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6个月。李某借款期限届满后,多次要求严某承担保证责任,严某亦认可。因此,严某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虽然严某与汪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的价格213万元不属于不合理的低价,但结合在案证据、当事人陈述等,仅显示汪某通过银行贷款方式向严某支付85万元,汪某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通过现金方式向严某支付128万元,且汪某对于128万元现金的来源陈述前后矛盾,严某与汪某对于涉案房款的交易价格、支付时间等亦陈述不一。故对于汪某已向严某实际支付213万元房款的主张法院难以采信。
现根据《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的内容及银行流水明细等,汪某向严某实际支付的款项远低于市场交易价格,因此,严某与汪某之间转移涉案房屋的行为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导致李某的债权无法实现,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汪某对此应为明知。另,李某对严某享有的保证担保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后并未足额受偿,且涉案房屋为不可分物,故对于汪某关于涉案房屋价格远超李某未获清偿债权金额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宣判后,严某、汪某未提起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此,法官提醒,如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本案中,严某与汪某恶意转移房产,逃避债务,违背了诚信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这种行为被法律所不容。同时也应注意,债权人撤销权存在除斥期间,债权人如发现债务人存在相关行为,还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