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也就是说邻居之间的关系有时比亲戚还亲,但是相处时间久了,也难免会发生一些摩擦或矛盾,本案中的邻里两家就因一条过道打起了官司。
近日,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张虹雨,北京市律师协会庞姗姗律师,共同探讨民法典中有关邻里之间的侵权纠纷问题。
01
案件回顾
2023年1月12日,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原告韩某与被告老张是多年的老邻居,韩某家居前,老张家居后,两家中间有一条2米多宽的东西向过道。而原本相处和睦的两家人,却因为这条过道引发了矛盾。据韩某说,自2021年以来,老张一家人一直将杂物堆放在过道内,自己和邻居几次三番沟通,甚至多次报警都没有解决其占用过道的问题。
直到2021年11月14日晚上,两家人的矛盾终于因韩某的一个意外爆发了。晚上十点左右,因停电韩某需要到他家北正房后檐墙外的电表处合闸。而这个电表所在的位置也正在韩、张两家中间的过道中。韩某因合闸摔伤,要求老张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4万元。
关于受伤过程,韩某称是因为电表箱有2.6米,高度比较高,过道中堆满杂物,其必须先踩在老张堆放的电动车上,再去够后面的木架子,但刚踩到电动车时就摔下来受伤了。与他同去的证人郭某也称当时电表下面有许多杂物,韩某想要登高查看电表唯一的办法就是登上三轮车。
而老张认为韩某是个成年人,应当为自己的摔伤负责。同时提交了事发时的现场监控录像,根据监控录像显示,韩某和证人郭某先将木头架子抬到了电表箱下面,该木头架子很单薄,韩某登上木头架子后将其中一根木条踩断,随后受伤趴在了木头架子上。那么老张该为韩某的摔伤而负责吗?
02
审理过程及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要承担侵权责任需满足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二是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即要求有损害后果;四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韩某受伤的过程,即韩某受伤是否与老张堆放杂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韩某称合闸必须登老张的电动车,其是因为登上电动车才摔伤。但老张提交的监控录像显示,电动车不在电表箱下,是韩某和其朋友郭某从过道西头将木架子挪到了电表箱下,韩某在登上木架子时将木条踩断摔下而受伤。
对此,法院认为,诚信是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老张提交的监控录像足以证明韩某未就其受伤经过进行如实陈述,违背了诉讼诚信原则,对此法院提出批评。韩某作为成年人,在木架子本身并不结实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分析自身重量与木架子的承受能力,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老张虽然在过道内堆放了杂物,但其堆放杂物与韩某踩踏木架子受伤本身不存在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必然不构成侵权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韩某的诉讼请求。
03
法官释法
1、邻里间过道到底归谁?韩某有权让老张清空过道的杂物吗?
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因此邻居之间的过道通常情况下不属任何一方所有,而属于集体所有,除非有证据证明该过道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否则大家都可以通行。
任何人都不应当私自占用公共过道,但是如果一方占用,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起诉要求清除杂物,主要还是看是否构成对相邻通行权利的侵害。本案中,原被告两家之间的过道是封闭过道,只有被告老张一家通行,并未影响到原告韩某的通行权利,因此,韩某不能以通行权纠纷起诉要求清除,但可以请求集体过道管理者村委会帮助清除。
2、法庭中存在虚假陈述如何处罚?
在法庭询问韩某为何不如实陈述时,其称因时间长具体记不清了,韩某的陈述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信原则,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这里所说的第一百一十一条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六种情形。特别需要提醒一下的是第(一)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第(二)项: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如果符合这两种情形,法院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予以罚款或者拘留,情节非常严重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处理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因相邻关系引发的纠纷,看起来是鸡毛蒜皮的小事,但双方矛盾往往很难调和,通常用到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所以也要根据个案去考虑,法官也是尽量做调解工作,争取实质化解争议解决矛盾。
另外,需说明的是,即便损害没有实际产生,但如果已对现实权利构成妨碍或使自己的财产处于危险状况下,也可以起诉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就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过道占地虽小,但却是邻里关系的纽带,与人方便也是与己方便。虚假陈述事大,诚信诉讼方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