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应区妇联邀请,平谷法院大华山法庭原婷婷法官至滨河、建南社区为50余名家庭“大朋友”即姥姥、奶奶或妈妈们开展婚姻家庭普法活动,受到了“大朋友”们的热烈欢迎。
在两场普法活动中,原婷婷法官首先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切入,重点介绍了与妇女儿童权益密切相关的重点法条含义。其次,原法官通过向“大朋友”讲解其非常感兴趣的婚约财产纠纷、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抚养费纠纷、继承纠纷、监护、探望权纠纷等典型案例,让其对法律规定和裁判标准有了更加清晰、具体的认知。
随后,原法官接受“大朋友”的提问,为其答疑解惑,鼓励其在面对困难时,通过“12368”一号相应平台寻求司法帮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断强化自觉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最后,原法官向“大朋友”们发送《民法典》、《文明平谷法官普法案例故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等普法宣传手册,并共同参与手串编织活动,在愉悦轻松的氛围中,拉近了司法与群众的距离,“大朋友”们纷纷表示:“希望法官们多来普法,法律在身边,幸福就在身边!”
案例一
离婚别冲动 决定需“冷静”
【案情回顾】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可能会因为一时冲动就放狠话,闹离婚。小李和小张系夫妻关系,二人结婚多年,夫妻关系融洽,一次因家庭琐事二人爆发冲突,闹得不可开交,小张在一时生气和冲动下向小李提出离婚,小李表示同意离婚。二人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工作人员在了解二人情况后告知他们民法典新规定了三十日“离婚冷静期”,让二人暂时回家,冷静处理的婚姻问题。后小李认识自己错误,主动向小张道歉,二人又重归于好,一场离婚风波就此避免。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了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现象,维护家庭稳定,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案例二
婚内单方举债,离婚后谁来还清?
【案情回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有夫妻一方瞒着另一方私自以个人名义借钱举债的情况,比如,擅自借钱去投资炒股等,这种举债离婚后如何偿还?小王和小石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王迷恋上了炒股和赌博,因此,二人经常发生矛盾,小王将家里的钱用完后,又背着小石大肆借债,对此小石毫不知情,一次债主上门讨债,小石方知此事,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小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小王离婚。
【法官提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三
孤儿被收养,权益咋保障?
【案情回顾】作为孤儿回归家庭的一种重要方式,收养对个人、对家庭、对社会意义重大。收养制度也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被收养孤儿的各项权益保护也成为需要关注的对象。小李自出生被父母抛弃在孤儿院,后被老赵收养,老赵对小李十分疼爱,在小李6岁时,其亲生父亲老李找到老赵,要求将小李带走,老赵表示拒绝。老李将老赵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老赵和小李的抚养关系。法院根据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以及考虑小li的意见,最终驳回老李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收养行为作出一系列详细规定。比如,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党的二十大强调了新时代保障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在深刻践行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平谷法院多措并举,切实推动特定群体权益保障迈入了全方位司法保护新征程。今后,平谷法院将积极贯彻落实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相关工作要求,持续开展送法进社区、送法进校园相关工作,守护广大妇女儿童在法治蓝天下畅享幸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