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3日,陈某(男)与赵某(女)登记结婚,二人生育一女,该女一直由赵某及家人抚养照看。现赵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怀孕。2022年1月21日,赵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赵某哺乳、怀孕原因,法院分别于2022年2月28日、2022年7月18日决定对赵某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12月,陈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2022年1月,赵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现陈某再次起诉,要求:1、离婚;2、判令被告婚内出轨赔偿精神损失费60 000元。赵某同意离婚,但称此前双方均提起过离婚诉讼,双方婚姻感情已经破裂,并非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的婚姻关系破裂,故不同意陈某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在与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婚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陈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陈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赵某与他人发生婚外性关系并怀孕,赵某称其与陈某婚姻关系早已破裂,但其行为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加剧了婚姻关系的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根据上述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我国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既破坏夫妻感情,伤及无辜子女,也违背社会公德,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另一方均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本案对陈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也彰显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