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是令人成长和学习的乐园,但因校园欺凌现象的存在,使得被欺凌学生对校园生活产生了深深的恐惧,严重影响了被欺凌学生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而那些因规矩缺失、无视法律的欺凌者,也会因沾染恶习、违法乱纪受到应有的惩罚,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遗憾终身。校园欺凌无论对于欺凌者还是被欺凌者来说,都是发生在人生最好年华的一场悲剧,而发生的原因也主要是因为部分青少年对于法律的认识不够,敬畏不足,因而需要法治教育进行重点保障、积极引导,从而避免悲剧再度发生。
案例一:以大欺小成习惯 寻衅滋事获刑罚
案情回顾:
小新自上幼儿园起就喜欢欺负比自己弱小的同学,经常动手打人,对此,小新的父母却不以为然,未及时纠正小新的错误行为,认为小新还小,不懂事,等他长大后自然就好了。但实际情况未朝着小新父母预料方向发展,小新升入小学和初中之后,仍经常因与同学打架等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处罚。还开始混迹社会,结交了很多社会上的不良青年,很快就沾染上了抽烟喝酒打架赌博等各种恶习,并在一次与他人的口角之中,小新大打出手将别人打致重伤,最终被判处刑罚,小新的父母至此才悔不当初,后悔不已。
温馨提示:严管就是厚爱,良好的行为习惯应从小培养,法治教育也应从小事抓起,只有自觉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才能成长为知法守礼的好青年。本案中,小新的父母因疏于对小新不良行为的日常管教,致使小新从欺负同学的不良行为逐渐演化为违法犯罪行为,最终在最好的青春年华,因故意伤害罪,受到严厉的刑罚。
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案例二:因为橡皮结仇怨 约场斗殴终获刑
案情回顾:张某和王某是同班同学,平时关系不错。一天,张某认为王某在向其借橡皮时出言不逊,二人因此发生口角。之后,二人关系开始恶化,经常对骂,矛盾也不断升级。直至某日,王某提出要和张某“约架一场”,张某也不甘示弱。之后,双方便开始“招兵买马”,纠集各自同学、朋友,还购买了镐把、砍刀等作案工具赶至约定地点。双方见面后,便大打出手,乱作一团,最终造成多人受伤,其中张某被人砍伤头部,致颅脑损伤,成为了植物人。王某等人也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判处重刑。
温馨提示:一块橡皮引发了数十人的持械聚众斗殴,使得张某原本鲜活的生命蒙上重重的阴影,多个家庭也因此遭受重大变故,痛苦不已。以暴制暴必将两败俱伤,青少年只有做好情绪的主人,才能迎接美好的未来。本案中张某和王某都因逞强好胜,最终自食其果,张某因此失去了自由行动的能力,王某也要终身生活在因年少冲动莽撞错失青春年华的痛苦和遗憾之中。
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三 遇到欺凌勇敢说不 善用法律积极维权
某校初三的三位同学素来行事嚣张,常看谁不顺眼就主动挑起事端,教训对方。受害人小刘与这三人不和,曾因琐事发生过争端。一天在课间操期间,小刘与这三人发生口角,三人故意推搡小刘,造成小刘左锁骨骨折等伤情。事发后,小刘第一时间向老师、父母进行求助,小刘的父母亦选择在第一时间进行报警,经法医鉴定,小刘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最终,两名主要致害人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三名致害人共赔偿受伤的小刘十余万元。
温馨提示:面对校园暴力务必要保持冷静,要坚决秉持人身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原则,敢于、善于向家人、老师和社会进行求救、求助。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要勇敢并机智地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守护伙伴,尽最大努力把对自己的伤害降至最低,若受到身体或心理伤害,要像案例中的小刘一样,在第一时间向家人、老师寻求帮助。
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育木成材,法治教育任重道远,只有给青少年心中种上法治的种子,国家未来的法治建设才能后继有人、充满希望。为从源头避免校园欺凌悲剧再次发生,需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帮助青少年系好人生第一粒“扣子”,以法治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敬畏法律之心,增强尊法守法意识,以不断提升的运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守护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成人成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