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和孙某于2013年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后王某交付给孙某7万元现金。孙某将这7万元放在房地产公司。孙某曾经给付过王某利息。后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孙某放在地产公司的资金无法取回。王某多次向孙某催要还款,后孙某曾自己筹钱支付给王某2.3万元。2017年10月1日,孙某向王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向王某借款4.7万元。现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孙某偿还借款4.7万元。
但孙某不同意王某的诉求,其认为王某是为了挣利息才将钱给自己放到开发商处,属于定向投资理财,钱应该由开发商还。而王某坚持认为,涉案款项是自己借给孙某的,孙某应该归还借款。
【调查与处理】
平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虽然孙某称赔偿主体应当是房地产公司,但结合双方借条、庭审中的述称以及中间人证言、证据,可以看出孙某以自己名义在房地产公司投资,其中一项资金来源系从王某处筹集,故王某和孙某成立借贷关系,应当由孙某偿还借款。故对王某要求孙某偿还借款4.7万元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
生活中,可能每个人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
朋友A:最近我这有个投资项目,特别挣钱,年息能到20%,而且无论企业盈利亏损,都能固定拿回报。要不要和我一块投点钱?我跟它们熟,你把钱给我,我帮你投?
朋友B:这么高利息,我这就把50万打给你,帮我挣钱啊。
后来,投资失败,B不仅没有收到利息,连本金都回不来,B一纸诉状诉到法院,要求A偿还借款50万并支付利息。而A却认为这是投资款,自负盈亏,不应由其偿还。
那,到底是投资还是借贷?是否应该还,由谁还呢?
投资本身有自负盈亏的风险,因此其与借贷最核心的区别在于是否与资金接收方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投资回报或亏损金额都是不确定的,而借款则无论借款人盈亏与否,出借人都能收到固定的利息回报。因此对于无论盈亏都能享受固定回报且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情形,不是投资而是借贷。
就本案而言,无论王某和孙某,都认为涉案款项应该归还,只是双方争议在于还款主体,且从孙某提供的证据看,房地产公司也和孙某确认了债权,王某和孙某并不承担投资风险,而是享受固定收益,因此,涉案纠纷是民间借贷纠纷,而非孙某所言的定向投资理财。王某将钱给孙某,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孙某是代房地产公司收取借款,而且从孙某提交的证据看,孙某从王某这筹集资金并以自己名义给付房地产公司融资款项,同时孙某向王某出具欠条,视为双方通过该方式对双方间利益进行调整并确定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故综上,可认为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孙某应返还王某未还款项。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借贷与投资行为均与日俱增,由投资款或借款引发的纠纷更是数不胜数,然而借贷和投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准确区分是“投资”还是“借贷”将直接影响判决结果。普通老百姓更是要明确其中的分别,明确自己合同目的,切莫本意是帮别人投资却成了“借款人”,最终落个投资失败还要归还借款的下场。因此,如果本意是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则要签订投资类协议,明确股权占比、参与经营方式、收益分红与风险负担等。如果本意是借款,则要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出借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的利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