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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是否能真的离婚呢?
作者:平谷法院  发布时间:2023-09-28 15:28:05 打印 字号: | |

张某与赵某原系夫妻,2003年,因赵某与张某父母关系不和、不愿意去张某家过年,故与张某商量与其假离婚,并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且对婚姻财产进行了分割。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房屋四套,其中位于平谷区的一套房屋归赵某所有、位于丰台区的一套归张某所有、其余两套归双方女儿张某一所有。现赵某认为归其所有的平谷区的房屋价格远低于张某所有的位于丰台区的房屋价格,故以双方系假离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赵某自愿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且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协议分割。无论双方基于什么目的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时双方均不存在被胁迫、欺诈的情形,故双方离婚的事实不可撤销。张某与赵某离婚十六年有余,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对离婚财产分割反悔的一年时效,故对赵某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普法

温馨提示大家我国婚姻法实行结婚自由及离婚自由。男女双方不论是出于什么目的结婚或离婚,只要不存在胁迫或欺诈的情形,都是有效的。

那什么情形属于胁迫呢?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将“胁迫”解释为: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离婚没有可撤销之说,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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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四十一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放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七十六: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七十八: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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