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工作节奏的加快,常常有父母因临时有事,将自己的孩子委托给亲朋好友暂为看护。但是,倘若孩子在被委托看护期间意外受伤,谁该为此承担责任?日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临时监护的纠纷案件,判决被委托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张某和李某系朋友关系。因家中有事,张某委托李某看护其子小张,李某带领小张和其子小李前往游乐园游玩。在孩子游玩过程中,李某一直在游乐园某处歇息,未看护小张。因游乐园临近关闭,游乐设施处无工作人员,小张在游玩时受伤,导致鼻子流血、一颗牙齿脱落。孩子受伤后,李某听见小李大喊小张流血了,急忙跑去查看,并将小张送往医院。
【审理过程】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对其负有监护职责。事故发生当天,张某委托李某看管小张,构成委托监护关系,受托人李某应履行临时监护义务。
因游乐设施区域具有一定危险性,李某理应陪同在此区域玩耍的小张并予以看管,但其既未陪同亦未看管,因此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李某带小张到游乐园游玩,园方作为向社会公众提供游乐服务的经营者,对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活动的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经勘察,小张的游玩设施存在一定危险性,但游乐园既未设置摄像头、警示标识,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事发时有工作人员在现场管理,故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小三损害,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释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接受别人委托照看孩子、充当临时监护人时,负有临时监护义务。在监护期间,作为临时监护的受托人,如果已经尽到监护义务,不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若因疏忽大意看护不利,未能妥善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造成伤害,存在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理,在临时监护期间,因未妥善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造成他人伤害的,临时监护人亦应承担责任。
当前,部分父母因为工作繁忙而无暇照看孩子,不得不将孩子委托给身边人照看,或临时委托家里老人看护,或委托邻居、朋友看护孩子。在受托人照看孩子期间,容易发生孩子受伤的情形。
当父母临时委托他人看护孩子时,并非转移监护关系,父母依然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负有监护义务。受托人只是负有临时监护义务,在未履行临时监护义务时才承担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受朋友委托临时看护朋友孩子的行为属于无偿帮助行为,这种互帮互助的风尚是值得肯定的,符合当前社会价值观念。但是,受托人一定要尽心照看,妥善履行临时监护义务,以免孩子发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