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和李四系朋友关系,因张三家中有事,张三委托李四看护其子张小三。李四带领其子李小四和张小三前往游乐园游玩,在孩子游玩过程中,李四一直在游乐园某处歇息,未看护张小三。临近游乐园关闭之时,游乐设施处无工作人员,张小三在游玩时被游乐设施碰伤面部,导致鼻子流血、一颗牙齿脱落。孩子受伤后,李四听见李小四大喊张小三流血了,李四急忙跑过去查看并将张小三送往医院就医。
【调查与处理】
平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小三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对其负有监护职责。事故发生当天,张三委托李四看管原告,构成委托监护关系,受托人李四应履行临时监护义务。因游乐设施区域具有一定危险性,李四理应陪同在此区域玩耍的张小三且予以看管,但其既未陪同亦未看管,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应指出,李四带张小三到游乐场所游玩,游乐园作为向社会公众提供游乐服务的经营者,对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活动的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经勘察,张小三游玩设施存在一定危险性,游乐园未设置摄像头、未设置警示标识,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事发时有工作人员在现场管理,故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小三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接受别人委托照看孩子时,充当临时监护人的职责,负有临时监护义务。在监护期间,作为临时监护的受托人,如果在监护期间尽到监护义务,不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因疏忽大意看护不利,未能妥善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造成伤害,存在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同理,在临时监护期间,因未妥善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造成他人伤害的,临时监护人亦应承担责任。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典型意义】
现今,大多数父母因为工作忙,无暇照看孩子,不得不将孩子委托给身边人照看,或临时委托家里老人看护或委托邻居、朋友看护孩子,在受托人照看孩子期间容易发生孩子受伤的情形。当父母临时委托他人看护孩子时,并非转移监护关系,父母依然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负有监护义务,受托人只是负有临时监护义务,在未履行临时监护义务时才承担责任。
需要指出,受朋友委托临时看护朋友孩子的行为属于无偿的帮助行为,这种互帮互助的风尚是值得肯定的,符合当前社会价值观念,但一定要尽心照看,妥善履行临时监护义务,以免孩子发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