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王某某发现其名下商住房的地址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某公司登记注册,该房屋于2022年9月之前是王某某在使用,之后被出租给案外人,而某公司从未在涉诉房屋处实际经营过。为解决此事,王某某通过拨打电话、委托市监局工作人员等多种方式尝试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并说明情况,王某某称该公司始终承诺迁走,但一直没有履行,时至今日,某公司的注册地址仍为涉诉房屋的地址。王某某据此诉至本院,要求某公司将公司注册地址迁出,并赔偿商住房地址占用赔偿金,若逾期未迁出,则按天支付赔偿金直至迁出之日止,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调查与处理】
平谷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某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应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某公司在未取得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在王某某的房屋地址上登记注册公司,侵害了王某某的合法权益,王某某有权要求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房屋租赁以及以房屋地址进行注册系房屋所有权人能够行使的两项不同权利,某公司提出涉诉房屋一直在正常出租,占用房屋地址进行注册不影响王某某的租金收入,未损害其实际利益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赔偿损失数额问题,平谷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公司虽以涉诉房屋地址进行了登记注册,但是未在涉诉房屋处实际经营,故王某某的损失实际上等同于租金收入损失。故法院参考房屋所在区域、地段、楼层等因素酌情确定注册地址占用费以及逾期未迁出的情况下的每日赔偿金标准。
同时,经调查,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唯一股东,由于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有效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故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于王某某主张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某公司在未取得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公司登记注册在王某某名下的商住房地址上,且经王某某多次通知仍不迁出,已经可以视为该公司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地址,严重损害了所有权人王某某对其房屋的合法权益。虽然,公司坚持称涉诉房屋一直是在正常出租,公司占用房屋地址进行注册的行为并未影响王某某的正常收入,不存在损失问题,但是该公司的说法本质上是将房屋所有权人的两种不同权利进行了混淆,在房屋地址上注册公司和将房屋出租获得收益,是属于同一套房屋所具有的不同价值权能。因此,虽然王某某正常出租房屋,但是并不影响公司的登记注册行为损害王某某的所有权,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如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中小微企业发展劲头强劲,为建立公司,选择合适的公司注册地址便成为了首要条件。实践中,存在部分公司出于节约成本、方便快捷等目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房屋地址登记注册为公司注册地址,这一行为看似“无伤大雅”,没有影响到房屋的正常居住或出租,但本质上是限制了房屋所有权人以房屋地址登记注册的自由,应当认定为是对房屋所有权人处分权的侵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房屋所有权人也应当正确全面认识自身所具有的权益范围并加强对房屋信息的保护,尤其在出租房屋作办公用途时,应当明确房屋地址注册的相关合同条款并在退租时告知承租人按时迁出,积极主动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