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繁忙的城市中,车水马龙、行人匆匆。每天,我们都在交错的道路网中穿梭,然而,在这看似井然有序的表面下,却隐藏着许多关于交通风险与隐患。城市的拐角处,门口的停车场,路口的红绿灯,发生了一个个案件,提醒我们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让我们随着这些小故事,一同探寻道路交通背后的普法之道。
肇事逃逸再饮酒
欲盖弥彰尝苦果
妄想逃脱罪责
总有一些车主觉得自己比司法机关聪明,可以逃脱罪责,比如我们小区的小红,她在晚上驾车发生事故后也选择了逃逸,回到家里竟然又继续喝酒。后公安机关在小红家将其抓获,经检测,她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
狡辩不被接受
小红辩解说事故时没喝多少酒,发生交通事故时的酒精含量未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之所以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是因为其弃车逃逸回家后在被抓捕之前在家中又饮了酒。法院并没有采信她的辩解。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了小红拘役五个月,并罚款八千元。这让小红痛苦不堪,明白了逃逸只会让自己更加麻烦。
认罪认罚是正道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逃逸再饮酒只会让事情变得更糟。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检验酒精含量或者抽取血样检测前又伙酒,经检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仍应认定为醉酒。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不会容忍那些试图逃脱责任的人。作为驾驶者,时刻保持清醒,严守交通法规,是对自己和他人的负责。
法 律 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