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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指南针 | 交通安全普法小故事①
作者:平谷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18 16:42:06 打印 字号: | |

在这个繁忙的城市中,车水马龙、行人匆匆。每天,我们都在交错的道路网中穿梭,然而,在这看似井然有序的表面下,却隐藏着许多关于交通风险与隐患。城市的拐角处,门口的停车场,路口的红绿灯,发生了一个个案件,提醒我们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让我们随着这些小故事,一同探寻道路交通背后的普法之道。



 酒驾逃逸存侥幸

罪加一等现原形

酒驾逃逸的小明

故事发生在我们的小区里,主人公是小明,是个普通的上班族,一天晚上,小明和朋友们在小区附近的餐馆聚会,开心地喝了几杯酒。晚上结束后,小明心情愉快地驾车回家。可就在回家的路上,他不慎撞到了两名行人,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这时,小明感到一阵紧张和害怕,他竟选择了逃逸,留下了受伤的行人。


反悔也要被判刑

第二天,小明的内心愧疚,他主动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可是,他在庭审时却辩称自己没有酒后驾车,聚餐时说喝的是白开水。可惜,监控录像、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的陈述都揭穿了他的谎言。最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了小明,判了他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莫逃逸

这个小故事告诉我们,违规酒驾、逃逸都是不对的,以为可以逃避法律制裁,结果却是自己给自己挖坑,法律是公正的,不会让逃犯逍遥法外。




法 律 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平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