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以案释法
野猴伤人,谁来担责?
作者:平谷法院  发布时间:2024-02-29 09:31:23 打印 字号: | |

“南园春半踏青时,风和闻马嘶”,在景区欢乐旅游的同时会遇见各种状况,景区固然需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旅客亦须遵循凡事小心谨慎、安全先行的原则,方可确保无虞、欢乐畅游。

2023年3月,7岁的牛某(化名)与父母前往某景区游览,进入景区约150米后,三人在景区走廊设置的休息长椅上休息拍照,突然出现一大一小两只猴子,其中一只小猴跳到牛某后背并猛咬一口,导致牛某后背破损出血。牛某父母给景区工作人员说明情况,景区工作人员告知其自行前往防疫站注射疫苗,期间景区工作人员没有出现过,也没有对孩子的伤口做紧急必要的处理。随后牛某自行前往医院就医。经过多次治疗,牛某花费一定的费用,并对身体和心灵留下了创伤。牛某与景区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牛某提起本次诉讼。

该景区辩称,不同意牛某的诉讼请求,该景区在本次事件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出现的猴子为野生动物,景区发现后,上报给园林绿化局和镇政府、派出所等部门,在景区大门及景区内显著位置悬挂相应的警示牌,并用广播循环播放相关提醒,因此景区尽到了合理的警示提醒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且牛某为未成年人,事发时仅7岁,在景区游览过程中,其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本身具有相应的过错。抓伤牛某的猴子是野生的,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应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会同市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偿。根据《某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补偿的,受害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直系亲属,应在治疗结束后向园林绿化局提出补偿申请。根据以上规定,牛某应当向园林绿化局提出补偿申请。

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而非过错推定型归责原则,遭受伤害的一方有义务证明系因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其受到伤害。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在景区内出现野猴后,虽景区采取行动进行诱捕,但并未抓到野猴,且在本次事故发生前,已经出现过野猴伤人事件,在此情况下,该景区负有更为严格的提示及保障游客安全义务;而该景区仅通过悬挂警示牌、播放广播等方式予以警示,并没有进一步的防范措施,其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完善的安全保障。同时,通过牛某对事件过程的描述,在野猴出现后,其监护人未及时将牛某带离,对本次事故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综合以上情形,本院酌定景区对本次事故承担70%的责任,牛某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30%的责任。综合上述情形,法院判决该景区赔偿牛某各项费用1300余元。

法官提示

近年来,随着我国动物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国内景区的生态环境得到改善,野生动物逐年增加,成为部分景区一道独特的风景线。与此同时,景区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在野生动物出没的主要地段,增添安全提示牌,增设防护措施,加大看管力度,防止游客和野生动物过分靠近,避免发生野生动物伤人的事件。游客在游览时也应当增强安全意识,远离危险,特别是野生动物较多的景区,切忌逗留、擅自喂食、拍照等,防止意外发生。在本次事故中,景区已经发生过野猴伤人事件,仍未加强安保,应承担主要责任;牛某在看到野猴后,其监护人仍继续拍照,未及时将其带离,应承担监护不当的责任。在此也提醒广大游客,在游玩时看管好儿童,远离野生动物,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平谷法院
责任编辑:平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