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之上是人民,江河之上是生命,江河之上更是未来。”近日,我国首部环境司法题材电视剧《江河之上》正在热播,该剧秉承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长江流域环境保护司法实践,讲述了环资法官罗远、耿念、林海岚以及专家学者夏未冬等有志青年开拓创新,打击生态违法犯罪、维护环境司法公平正义的故事。
其中化工厂偷排废水废气污染周边环境,大学生热爱动物但又非法收买圈养,居民囤积垃圾导致邻居投诉等环境资源案件引发了公众深思,也体现出公民环保意识仍待提升的问题。可以说,环资普法工作永远在路上,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观剧学法吧!
一、 偷排工业污水废气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剧情回顾】
江石化工厂在环评报告中隐瞒硝化废料的处理并常年向周边河水偷排工业污水,造成周边生态污染。在法院勘查现场时紧急将硝化废料转移并不当储存造成硝化废料爆炸。最终,江石化工厂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单位行贿罪并判处罚金一千三百万元,同时对单位其他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法官释法】
企业追求利益无可厚非,但是不能为己之利损害生态环境,这样的发展是不可持续的并且可能触及法律的底线。企业发展要保持系统观念、长期观念,既要收获金山银山同时也要保护绿水青山,从而实现良性、可持续发展。江石化工厂偷排工业废水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在环评报告中造假、隐瞒主要内容,造成危险物质不当储存,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 符合法定要求的环保组织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剧情回顾】
七星运盛化工厂偷排、偷运工业废水导致下横头村水源污染、粮食歉收、鱼虾死亡,严重危害村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工厂周边生态受损。为保护生态法益,罗远、耿念两位法官勇做“吃螃蟹的人”,向符合资质的环保组织进行普法活动,促成大江市环保联合会向七星运盛化工厂、凤凰岭祥发集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法官释法】
我国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为1.检察院;2.从事环境保护活动的社会组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 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三、收买金雕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剧情回顾】
热爱动物的大学生袁笑笑帮助他人牵线购买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金雕,但由于买受人退货退款,为避免金雕受到伤害,袁笑笑自费将金雕买下并养在家中,但因触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释法】
金雕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均侵害金雕的合法权益。虽然袁笑笑出于保护金雕的目的收买金雕,但是将其圈养在家中,损害金雕的权益。野生动物是国家自然生态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作用。袁笑笑正确做法应当是立即联系当地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上报情况,等待救援,而非盲目救助,误入囹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
(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
(三)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科研工作的;
(四)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三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以及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根据本解释的规定定罪量刑明显过重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一)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二)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