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化名)因个人消费需要在某网贷平台借钱,虽借款解了王某一时的燃眉之急,但因为后续自身资金紧张未能按时还款,王某遭受了“枪林弹雨”般的催债“轰炸”让他生活在阴郁之中。
【案情介绍】
自2022年9月份以来,某科技公司频繁向王某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短信内容包括“王某《扣押薪资命令书》即将送达你任职上班工作单位现场(由法人代表或实控人签收 )扣押工资”、“联系户籍村委、工作单位进行通告处理”、“走访你的户籍地、家庭住址或公司地址开展调查”、“上报王某逃废债黑名单至互金整治办”、“王某欠款仍未处理,专员已到达并与居住地村居委和工作地法人取得联系,下午将协同专员开展核实工作”等。某科技公司还向王某户籍地寄送《法律通知函》等信件。王某起诉要求某科技公司停止发送短信、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庭审中王某称其确实有某网贷平台的贷款尚未还清,但其债权人为某网贷银行,某科技公司并非王某的债权人,也并非某银行的授权催收公司。某科技公司既非王某的债权人,也非债权人的代理人,其频繁向王某发送威胁、恐吓短信的行为已经侵扰了王某的私人生活安宁,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即使王某存在债务未履行完毕的事实,债权人等相关人亦应通过合法的途径主张权利。某科技公司发送短信称,将向王某工作单位发送扣押薪资命令书、联系村委会和工作单位通告贷款、上报王某逃废债黑名单至互金整治办等,明显于法无据。同时,某科技公司未经王某同意获取王某本人手机号码并发送短信,违反法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故王某要求某科技公司停止发送短信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停止向原告发送短信并书面向其赔礼道歉。王某还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遭受了精神损失,故法院未予支持。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以案释法】
互联网时代催生了一大批网贷公司,网贷的低门槛和便捷性吸引了许多贷款人。本案中,王某在网贷平台借钱之后未按期归还,某科技公司频繁向其发送带有恐吓性质的催债短信。贷款人在选择借贷平台时应当增强甄别能力,选择正规平台,避免掉入高利贷、暴力催收的圈套;借贷后应当做到诚实守信,及时归还贷款。如贷款人未及时还钱,贷款平台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有权进行电话催收,但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非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发送恐吓催债短信侵犯贷款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