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新人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的婚恋观,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氛围,七夕佳节当天,平谷法院干警在平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设立“婚姻辅导站”,为70余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新人们开设一场别开生面的“婚姻辅导”课堂,用法律的力量为爱情护航。
“婚姻家庭受到怎样的保护?”“夫妻关系在法律中怎样规定?”“夫妻双方有哪些权利义务?”……围绕以上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律规定及鲜活案例,干警们向现场新人进行普法宣讲。
活动中,郑坤法官向新人们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详细讲解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婚姻制度,阐释了禁止干涉婚姻自由、重婚、禁止家庭暴力等法律原则与精神。在此基础上,郑坤法官以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入手,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了婚姻中的过错行为及后果、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界定、家事代理权等法律知识,引导新人在即将开启的婚姻生活中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敬老爱幼,共担家务,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新人们在登记结婚的同时,积极参与了这场特别的“婚姻辅导”,纷纷表示将认真理解并践行法官所讲述的内容,共同经营好自己的小家庭。
在随后举行的集体颁证仪式中,郑坤法官为当天登记结婚的新人“证婚”,将洋溢着幸福和希望的结婚证交予新婚夫妻手中。仪式感满满的颁证环节,不仅见证了男女双方感情的升华,更代表着彼此配偶的身份和财产受到了法律的正式认可。
干警们还为现场新人送上了一份特别的礼物——《夫妻忠诚承诺书》。这张小巧精美的卡片由平谷法院设计制作,见证着新人们对婚姻的忠诚与承诺。在庄严而温馨的氛围中,新人们逐一走上婚姻宣誓台,郑重在《夫妻忠诚承诺书》上签名捺印。
“愿遵守法律与道德之信条,检束己身之言行与举止,向彼此庄严承诺……”一对新人在签署承诺书后表示,“这份《夫妻忠诚承诺书》不仅让我们更加明白婚姻的责任与担当,也让我们对未来充满了信心和期待。今天,我们不仅是在这里领取结婚证,更是在法官的见证下,许下了对彼此一生的承诺。”
七夕是象征爱情与承诺的节日,这场开在婚登处的“婚姻辅导”课堂,为在场新人送上一份份含“法”量极高的温馨寄语,为他们幸福生活扬帆起航提供最温暖最坚定的指引。今后,平谷法院将继续发挥专业优势,延伸司法职能,走在社会治理、群众需要的第一线,为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贡献更多司法力量。
1
典型案例一:“出轨”但未“同居”,过错方需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刘某与陈某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子现未满两周岁。刘某生育后,其父母为照顾外孙而搬过来与刘某、陈某共同居住,后陈某以居住空间太过拥挤为由搬出独自居住。双方分居后,陈某以单身的身份与另一女子张某开始交往,并数次出轨,导致该女子怀孕,后人工流产。现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某离婚,孩子由刘某直接抚养,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
庭审中,张某出庭作证,陈某确实隐瞒其已婚已育之事实,以单身的身份与陈某交往,张某曾为其怀孕,后人工流产。直至刘某撞破陈某与张某约会现场,张某方知受到欺骗,愤怒之余同意出庭为刘某作证。
本案中,刘某要求与陈某解除婚姻关系,陈某同意离婚且认可出轨事实,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于刘某要求与陈某离婚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刘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陈某认可婚内出轨事实,其违背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存在过错,刘某作为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法院根据过错情形酌定。
【典型意义】
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不仅是道德上的约束,更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违反义务即应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该条款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该条款更加倾向于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弥补了婚外情中举证难、认证难等问题。
2
典型案例二: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王某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王某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为此,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典型意义】
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3
典型案例三: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予以返还
【基本案情】
李某与韩某系夫妻关系,在李某与韩某婚姻存续期间,韩某与刘某相识,建立了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同居生活八个月。在刘某与韩某交往相处中,韩某多次向刘某转账。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韩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刘某建立不正当男女交往关系并同居。韩某在未经得李某的同意情况下,多次向刘某转账赠与钱财,其行为已经侵犯了李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且韩某向刘某转账系基于不正当交往、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不当同居,该行为显然已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违反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刘某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典型意义】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并向第三者多次转账并赠与款项、物品,该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且侵犯了夫妻另一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第三者因此取得的财物不受法律保护,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予以返还。